广东省民政厅文件
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
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
2009-3-20
粤民函〔
2009
〕
115
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另行通知)实施
2008
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
2008
年年度检查(核准登记日期以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二、参加
2008
年年度检查的社团应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将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原件)报送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逾期年检、不报送年检材料的社团,我厅将视其为年检不合格。年检报告书可登录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www.gdmjzz.gov.cn
)
,
在
“
表格下载
”
栏目中下载。本年度年检报告书已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请务必重新登陆下载。
三、今后,我厅将不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通知部署年检工作,请各社团于每年年初登陆广东省民间组织信息网查看相关年检通知公告。凡上一年度
6
月
30
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下一年度年检,请参检社团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请务必每年下载当年版本的年检报告书。
四、每年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应当履行的职责,社团当年已办理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等事项的,仍需参加年度检查。各社团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年检事宜。
五、年检结果省民政厅将在《南方日报》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
二
〇〇
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民政
社团
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9年
3月
3日印发
[
来源:
http://www.gdmjzz.gov.cn/news_view.asp?NID=806&factID=806&TID=6
(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通知公告→
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08
年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
2009-3-20
)
最后登陆时间:
2009-3-23
15: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