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
( 2003 年 4 月 2 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2 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公布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 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